鄂农办函〔2018〕16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构建高效精准的补贴产品违规行为查处机制,是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的重要保证。《办法》明确了农机产销企业应承担的七项责任义务;强调了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规范了违规行为查处程序。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办法》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加强督导。各地要将《办法》作为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的重要内容,着力加大对产销企业的宣传力度,使其知晓自身合法权利及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履行责任义务的检查督导,敦促其按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并遵照执行,共同打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补贴市场环境。
三、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和支持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各部门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对违规行为应进行严肃查处,全程留痕,并及时公开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鄂农规〔2017〕1号)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